目 录
第一部分 制度说明 1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及表式 3
第三部分 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 19
第四部分 台帐 22
1、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 23
2、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台帐 26
第五部分 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27
第一部分 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的实际状况,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建设部对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方和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报表制度的内容,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城镇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能源消耗量。
四、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城镇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含商住两用混合建筑)。
五、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全国23个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
六、调查方式:
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随机抽样的街道(镇)范围内的其他民用建筑采取全面调查方式;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采取不同的统计调查方式,其中,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其他民用建筑能耗统计采取抽样调查方式,具体统计调查方法按照本报表制度第五部分进行。
七、本报表制度包括三类报表: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表、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表和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表。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表反映建筑的基本情况,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表反映民用建筑在一定时期内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表反映在一定时期内集中供热(冷)的量。
八、本报表制度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其中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填报基层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填报基层表并汇总填报综合表。
九、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表、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表和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表均为半年报和年报。
十、报送要求:半年报报送时间为
十一、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可根据需要,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报表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十二、本报表制度自2007年年报起执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及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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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填报单位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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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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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基 1表 |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基层表 |
半年 报、年报 |
23个城市中所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通过抽样确定的街道(镇)范围内的所有民用建筑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23个城市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半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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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基 2表 |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基层表 |
半年 报、年报 |
23个城市中所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对所选定街道(镇)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抽样确定的其他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各类能源的消耗量 |
同上 |
同上 |
半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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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基 3表 |
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基层表 |
同上 |
为通过抽样确定的街道(镇)范围内的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锅炉(机)(制冷站)的燃料消耗量和供热(冷)量 |
同上 |
同上 |
半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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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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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综 1 表 |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分类综合表 |
年报 |
23个城市中所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通过抽样确定的街道(镇)范围内的所有民用建筑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同上 |
半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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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填报单位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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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综 2 表 |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综合表 |
半年 报、年报 |
所选定街道(镇)范围内的所有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 |
同上 |
同上 |
半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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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综 3 表 |
城镇居住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 |
同上 |
所选定街道(镇)范围内的所有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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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综 4 表 |
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 |
同上 |
23个城市中所有政府办公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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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综 5 表 |
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 |
同上 |
23个城市中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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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能 耗综 6 表 |
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不含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统计分类综合表 |
同上 |
所选定街道(镇)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型公共建筑(不含政府办公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第三部分 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民用建筑基本情况统计指标:为各民用建筑的类型、功能、层数、建筑面积等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为民用建筑的半(全)年内的电、煤、天然气等能源的能耗量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建筑能源消耗包括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热水、炊事等。
三、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统计指标:为民用建筑供集中供热(冷)的锅炉(机)房(制冷站)中的供热(冷)总面积,以及半(全)年燃料消耗量和供应量。
四、居住建筑: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养老院、托幼建筑等类型。
本报表制度将居住建筑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三类进行能耗数据采集。低层居住建筑是指一层至三层的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四层至六层的居住建筑;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商住两用混合建筑(民用建筑的下部为商场或办公区域,上部为居住区域的建筑)按居住建筑进行统计。
五、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包括人大、政协、党委等)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包括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包括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包括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
公共建筑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 万m2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 万m2的公共建筑。
六、所属街道(镇)行政区代码:见第五部分表1“其他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范围”中的样本街道区位代码。
七、档案代码:是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每栋建筑所赋予的唯一编码,可为数字或字符。如未设置档案代码,则不需填写。
八、建筑代码:每栋建筑的唯一编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计算机根据建筑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处理自动生成,对每栋建筑的建筑代码在本报表各表中应保持一致。
(一)其中代码第1~12位为该建筑所在街道的区位数字代码(见第五部分表1“其他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范围”中的样本街道区位代码)。
(二)代码第13~14位用于区分建筑类型。
代码第13位的确定:居住建筑为1;中小型公共建筑为2;大型公共建筑为3。
代码第14位的确定:居住建筑应在数字1~3中选取(1为低层建筑;2为多层建筑;3为中高层和高层);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数字4~8中选取(4为政府办公建筑;5为非政府办公建筑;6为商场建筑;7为宾馆饭店建筑;8为其他建筑)。
(三)15~18位为各类建筑的流水号。
九、建筑详细名称:应填写建筑的档案名和现用名。
十、建筑详细地址:民用建筑的通讯地址,居住建筑的填写应包含居住建筑的所在的居住小区的名称和具体的楼栋号。
十一、竣工时间: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间。
十二、建筑类型:应填写数字代码1或2或3, 1 表示居住建筑(含商住两用混合建筑), 2 表示公共建筑,3表示大型公共建筑。
十三、建筑功能:对居住建筑填写0;对公共建筑应填写1~4的数字代码, 1 表示办公建筑(1.1表示政府办公建筑,1.2表示非政府办公建筑), 2 表示商场建筑, 3 表示宾馆饭店建筑, 4 表示其他建筑。
十四、建筑层数:是指建筑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
十五、建筑面积: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如未能提供相关文件,采取实测方式,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规定确定。
十六、地源热泵技术:是指以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河水、湖水、海水、再生水等)等作为热源、冷源,通过高效热泵机组向建筑物供热或供冷的技术。
十七、能耗种类包括电、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集中供冷耗冷量、集中供热耗热量、太阳能集热板、光伏发电,以及其他能源。
十八、集中供热:是指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热量的供热形式。
十九、集中供冷:是指用集中冷源(制冷站),通过供冷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
二十、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是指通过热吸收将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装置中用于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
二十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是指通过光电效应或者光化学效应把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系统。在标准条件下所输出的最大功率为峰值功率,其计量单位为Whp(峰瓦)。
第四部分 台帐
本报表制度中的台帐是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由“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和“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台帐”构成。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用于记录23个城市中所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对所选定街道(镇)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抽样确定的其他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各类能源的逐月能耗量。由23个城市中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燃气、物业管理、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填报。
“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台帐”用于记录选定街道范围内每个锅炉(机)房(制冷站)所提供的供热(冷)面积、能源逐月消耗量和供热(冷)逐月供应量。由23个城市中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锅炉(机)房、制冷站运行管理单位填报。
第五部分 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能耗统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建设部委托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一)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向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确定街道(镇、市)抽样样本(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发放并回收报表;编制并发放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软件;开展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及重点城市统计人员培训;审核数据,汇总和发布全国统计数据,形成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报告。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包括向本行政区域各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发放并回收报表;调查数据的汇集、审核,建立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将本行政区域综合表及所有基层数据报建设部。
(三)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包括发放并回收报表,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监督并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完整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将本辖区中的综合表及所有基层数据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范围及对象的选取原则
(一)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的范围:
按我国不同气候区的划分选择确定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23个城市。
(二)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调查方式:
对23个城市中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式,应对每一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立“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
(三)其他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不含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统计调查方式:
对23个城市中的其他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统计采取分段、分层的抽样调查方式。
1、第一阶段,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街道(镇)范围的确定。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街道(镇)范围已由建设部初步确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确定的统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并向建设部报告相关情况,共同确定能耗统计范围。
具体方法:在23个城市中的每个市辖区内随机抽样选取1~2个街道(或镇),其中10个街道以上(含10个街道)的市辖区内随机抽取2个街道(或镇),10个街道以下的市辖区内随机选取1个街道(或镇);同时,随机抽样选取1~2个县(市),并在其中随机抽样选取1个街道(或镇),作为统计范围。[随机抽样确定的街道(镇、市)数量及名称见表1]。
对第一阶段确定的样本街道(镇)的、除了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外的所有其他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第二阶段,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样本建筑的确定。
具体方法:将第一阶段所确定区域内的城镇地区民用建筑划分为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办公建筑(不含政府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共七类,每一类再按建筑的竣工时间划分为1990年前(含1990年)竣工的、1991~2000年(含2000年)竣工的以及2001~至今竣工的共三层,对于不同时期的各类建筑均按20%进行随机抽样确定统计对象[当按20%的抽样率确定的建筑栋数少于1栋时,确定样本量为1栋;当某种类型的建筑在一个时期内不存在时,样本量为0]。
同时,按照相同的原则,抽取各类建筑作为备份样本,如果数据收集期间,遇到无效样本(无法从样本中获取统计所需的相关数据)时,可从备份样本中随机抽取一个同一时期、同一建筑类型的建筑替代。
对第二阶段确定的每一个样本建筑建立“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并进行能耗数据采集。
(四)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调查方式:对第一阶段所确定的街道(镇)范围内的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每一个锅炉(机)房(制冷站)建立“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台帐”,并对其供热(冷)面积、能源消耗总量和供热(冷)总量进行数据采集。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结合第二阶段工作(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样本建筑的确定)的基础,向“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冷)量台帐”填报单位提供作为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样本建筑清单,由其核定各锅炉(机)房(制冷站)供热(冷)范围内的样本建筑。
表1 其他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不含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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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名称 |
城市中市辖区(县、市)数量 |
抽 样 框 (街道、镇)数量 |
样 本 (街道、镇)数量 |
样本街道(镇)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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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县 |
市 |
街道 |
镇 |
街道 |
镇 |
区(县、市)名 称 |
街道(镇)名称及区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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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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